12月4日,財政部發(fā)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內容分為十章,共一百四十六條。
據悉,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其后于2014年進行修正。
此次《征求意見稿》與工程項目相關的內容有:
第二條
【適用范圍和定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政府采購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團體組織和其他采購實體,為了實現政務活動和公共服務的目的,使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其他公共資源,以合同方式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
本法所稱工程,是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構筑物的新建、改建、擴建、裝修、拆除、修繕等。
第二十九條
【支持本國產業(yè)】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購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yè)條件獲取的;
(二)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進行采購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
前款所稱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的界定,依照國務院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條
【內部控制管理】采購人應當建立健全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的內部控制制度,加強采購計劃審核,提高內部控制管理水平。
第四十四條
【競爭范圍】采用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和框架協(xié)議等競爭性采購方式的,應當實行公開競爭,但招標、競爭性談判和詢價采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實行有限競爭:
(一)受基礎設施、行政許可、知識產權等限制,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三)審查供應商的競標文件需要較長時間或者審查競標文件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前款所稱的競標,是指招標方式中的投標、競爭性談判方式中的談判響應、詢價方式中的報價,以及框架協(xié)議方式中的響應征集。
第七十五條
【詢價的適用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一)貨源充足的現貨;
(二)規(guī)格、標準統(tǒng)一的貨物;
(三)簡單的服務和工程。
第八十一條
【單一來源的適用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公開競爭后沒有供應商參與競標或者沒有合格標,以及競標供應商或者合格標只有一家的;
(二)發(fā)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需要委托特定領域具有領先地位的機構或者自然人提供服務的;
(四)采購藝術作品或者邀請具有特定專業(yè)素養(yǎng)、特定資質的文化、藝術專業(yè)人士、機構表演或者參與文化活動的;
(五)采購原型、首項貨物或者服務;
(六)因清算、破產或者拍賣等,僅在短時間內出現的特別有利條件下的采購;
(七)必須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的;
(八)公共服務項目具有特殊要求,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九)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xù)從原供應商處添購,或者需要向原供應商采購工程,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十)其他依法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第九十四條
【合同定價方式】政府采購合同根據合同的標的和績效目標,可以采取以下合同定價方式:
(一)固定價格。
(二)成本補償。
(三)績效激勵。對于技術創(chuàng)新、節(jié)約資源和提前交付能夠更好實現經濟社會效益的情形,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價款的支付與供應商履約行為掛鉤,依據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工程和服務質量、滿意度或者資金節(jié)約率等支付合同價款。
第九十五條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合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合同應當由政府授權的項目實施機構與社會資本方或其設立的項目公司簽訂。
第一百零一條
【追加合同】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xié)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一百零四條
【分類驗收】采購人應當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通用的貨物和服務由采購人組織本單位驗收人員自行驗收。
工程項目、大型或者復雜的貨物和服務項目,以及特種設備,采購人應當委托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檢驗。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采購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yè)機構驗收。
第一百四十條
【關于政府采購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適用問題】政府采購工程進行招標投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